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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工信廳印發《河南省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明確要求,可用于產能置換的指標,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的合規項目產能,須在2017年10月底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項目清單內,但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2013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規產能也可用于產能置換。產能數量須以備案或者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值為準。
《細則》指出,企業獲得的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須優先用于本企業現有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建設項目,現有項目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新開工建設項目。
《細則》還表示,電解鋁建設項目產能置換中如存在以下六種情況,視同違規項目,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①未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②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復建的;③投產或復產前,相應退出產能未落實相關淘汰要求、具備重啟條件的;④退出產能存在重復利用的;⑤弄虛作假,不符合產能置換政策要求的;⑥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